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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体育app官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作者: 李志超   信息来源:欧冠押注app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 2019-07-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欧冠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欧冠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参加校内外的各种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规定由学生处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校内外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考试和考查。

第二章  

第四条 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后视其认错态度,由所在学院,学生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违反第七,第八款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凡二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戒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无线通讯设备等工(文)具,经提醒仍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三)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该课程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公式、纸条等文字材料者,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书写(刻)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三)课桌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经监考老师提醒未擦拭或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被发现者。

(四)使用无线通讯设备、电子记事簿等电子设备查看与考试内容无关信息的。

(五)有其他类似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偷看、抄袭夹带的纸质或电子资料的;使用无线通讯设备、电子记事簿等电子设备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五)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七)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八)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有其他类似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通讯工具与考场外联系作弊的。

(二)盗窃课程考试试卷。

(三)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的姓名的。

(四)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五)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者。

(六)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期间累计违纪或作弊的处理。

(一)第一次受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违纪或作弊属上述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第一次受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试违纪,受到处分,在处分期内,取消其一切评优、评奖资格。作弊学生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除受上述相关条款的处理外,同时按照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干部作弊的,撤销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一年内不得参加当年的干部竞选。

第十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两人以上)判定,由教务处核实。

(二)被举报作弊者,由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缴其作弊材料和工具,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

(二)监考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应将作弊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照片截图、夹带材料与试卷的对比照)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将《考场记录登记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试卷和物证等相关证据,一并送学院考务办公室。学院应当立即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于当日报教务处,教务处确认签字后交学生处审核,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留档备查。

(四)学生处负责对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分文件,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签发处分决定。

(五)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教育厅,注销学籍。

(六)受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文件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学院应保存被处分学生签名的文件。

(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复查并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八)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的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毕业学年,因作弊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毕业证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按开除学籍程序处理。

(二)毕业时,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调查者,学校将暂停授予其毕业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协同作弊者,按其参与情节,参照上述处分级别和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考查违纪视同考试违纪。学生考查违纪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违纪、作弊者,参照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凡监考、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泄密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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